行为人明知受害人系酒后驾车,非但没有有效劝阻其违法驾驶行为,反而共同乘坐该车,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10/14 16:50:17 查看1286次 来源:张慧敏律师

  王道某等诉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之所以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是因为醉酒者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危险发生。而本案中,王丹某在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2mg/ml,根据相关规定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故行为能力必将受到极大限制。王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常人应该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当饮酒,亦应当知道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违反法律规定,并由此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依然醉酒驾车,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在我国,虽然至今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同车者的责任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同车乘客和同桌者对饮酒者亦应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驾车。本案中,由于五被告与王丹某一起喝酒、共同出行,由此产生了同伴之间相互照顾、保障彼此安全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他们明知王丹某系酒后驾车,非但没有有效劝阻其违法驾驶行为,反而共同乘坐该车,从而纵容该违法行为发生,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因此,五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且与王丹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中五被告注意义务的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五被告分别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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