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律​如何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权益

2019/10/14 18:48:13 查看1121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女性怀孕后,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会带来变化,为更好地照顾胎儿,要避免种种不安全的状况,应该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那么从法律来看,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什么特殊待遇呢?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标配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每天一小时哺乳假: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日可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长期哺乳假:以广东省为例,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3、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变相辞退女职工。用人单位要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而不能根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即使劳动合同期届满,但女职工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时,企业亦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必须延长劳动合同之期限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后方可终止。

  5、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通常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种通常适用于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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