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注意事项

2017/01/19 15:07:11 查看411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核心内容:在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断章取义地曲解最低工资标准概念,使得劳动者实际得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要做到心中有谱,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伤害”。以下由劳动争议网法务编辑为您讲解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注意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法律依据。

一、不能以未完成任务扣减最低工资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5日,当小杨领到公司发放的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只有约定最低工资的70%,遂找到公司领导询问究竟。小杨对领导说:“我每天都和其他员工一起工作,也已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其间并没有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可不待小杨说完,公司领导便急匆匆地打断了小杨的话,说:“你刚刚参加工作,技术熟练程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时间都无法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限额,甚至还时不时出现次品,公司只能按劳付酬。”

劳动争议网律师点评:

公司无权扣减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小杨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公司便不能拿未完成任务说事儿。

二、最低工资数额不包含加班费和津贴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9日,小诗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小诗尚未拿到技术等级证书,只能按辅助工使用为由,表示如要入职,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酬。鉴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小诗答应了下来。可两个月下来,虽然中班、夜班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甚至常常被安排加班,小诗也没有得到任何津贴和加班费。面对小诗的疑惑,公司却毫不含糊:你的津贴和加班费已包含在每月的工资中了。而小诗每月领到的工资却只是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网律师点评:

公司不得将津贴和加班费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加班费是小诗的额外劳动所得,中班、夜班、高温津贴是公司必须给予每一个员工的特殊消耗补助,公司无权将之冲抵小诗的最低工资,而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支付。

三、约定的最低工资须因地区差异而不同

案情介绍:

小秀所在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2013年4月,小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南昌市,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后,小秀发现自己所领取工资只有870元,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260元。遂以公司发放错误为由,要求补偿差额。不料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南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是870元/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北京市的标准而驳回了小秀的请求。

劳动争议网律师点评: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正因为小秀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决定了小秀的最低工资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地即南昌市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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