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浅析

2019/10/15 20:20:02 查看1128次 来源:魏全记律师

  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浅析

  一、案例:原告为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为吉林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揽的北京石景山某地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300万元,发生争议应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工程,尚余100万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却仍不支付。无奈原告以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之后,被告向受诉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装饰装修合同且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即便仲裁条款无效也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坚持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管辖分析:

  (一)《工程承包合同书》中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原告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中 “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约定无效。因为北京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原、被告并未达成新的仲裁补充协议,故原告有权直接起诉。

  (二)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在石景山区,原告有权将争议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具体上说属于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子门类,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3月13日 [2005]民立他字第5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被告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仲裁协议约定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仲裁委员会”;如“××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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