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司法障碍

2019/10/16 17:26:24 查看1347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虽然我们对诉讼人权保障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全面、充分地保障诉讼人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围绕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维权意识淡薄,认识模糊,执法存在偏差,各地维权工作开展不均衡、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不到位等问题。

  1.将权利保障与维护司法公正相对立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人认为,强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会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干扰,影响案件质量、增加工作量,加大了司法成本,有时可能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诱发新的司法不公,人民群众不满意。

  2.受到传统司法惯性的影响,执法中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司法理念和特权思想影响,在公诉环节漠视诉讼权益保障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突出表现有:

  一是告知、宣权工作存在死角,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工作中利用种种理由,规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表面似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但实际结果却是对法的违反和破坏。如《刑诉法》规定的告知对象,在实践中常常以各种理由被忽视,从而剥夺了告知对象的知情权。

  二是对诉讼参与人的自主维权,应付推诿。如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来反映情况,认为有说情之嫌而避而不见;对被害人及家属的造访,唯恐缠身而简单处置;对律师的来访,总以行自己方便为准;在出庭公诉中只重犯罪的控诉和国家利益的伸张上,不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权益保护,对自己有利的则做,添麻烦的则推诿不做。

  三是对法律理解片面,忽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这一规定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承办人往往因对此规定理解不同,执行中出现误差。

  四是在审查案件中有违法使用证据的情况,对于违法证据不能及时予以排除,极个别案件中还有违法取证的情况。

  3.维权工作缺乏充足、必要的法律支持,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和工作上的偏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些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有些诉讼参与人权益方面规定尚属空白,还缺少一些相应的制度。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的任务包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往往认为该规定是为法院规定的,与己无关,也放弃了监督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