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

2017/01/19 15:07:11 查看9257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两种情况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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