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的认定程序问题

2019/10/18 17:22:16 查看1329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害人的限制或扩充解释。《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此条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的被害人,即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非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明确了刑事诉讼被害人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实践中,律师认为是被害人,要求参加诉讼;检察官或法官不认为是被害人,不同意涉案人员参加诉讼。有分歧,谁来裁定?没有人裁决,《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就成了无源之水。在审判实践上,法庭只将物质损失较大、较明显的案件通知被害人参与审理,例如抢劫罪、伤害罪。

  学界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建立侦察机关通知,被害人申请参于、公诉机关审查认定、法院受理裁定、上诉制度来充分保障被害人决定参与刑事案件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害人知道自己遭受多么大的痛苦,自己有多少权益被侵害,只有自己有权决定选择何种方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如果公诉机关履行了通知义务,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不申请参与诉讼,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就不能参与案件审理,不能就案件审理结果进行申诉、上访等活动。

  此一定时期时间应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间一个月的一半即15天为宜。公诉机关接受并审查认定时间为15天,被害人不服,提请法院裁决也为15天,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后同主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有关于被害人主体认定及争议解决的类似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997年版余叔通、谢朝华译)第二节,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及效果。

  第85条:任何人认为受到某项重罪或轻罪的损害,要求赔偿,均可向主管的预审法官提出申告,取得民事当事人的地位。

  第87条: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可以在预审阶段的任何时候取得。共和国检察官或他方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异议。如果他们提出异议或者民事申告被拒绝,预审法官在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后,应当制作附理由的裁定,对此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如此规定给予被害人在是否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有一个明确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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