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2019/10/19 11:26:34 查看986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导读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相当严格,通常需要司法权力的介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请示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吧!

  概念解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料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的适用相当严格:①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②情势的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也是缔约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到的情形。③发生情势变更后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④情势变更的认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参考案例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有约定每款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是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料铝的价格是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铝的市场价格暴涨到每吨1万6千元。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

  本案中,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从每吨4千元到1万6千元,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将给重庆仪表厂带来巨大的损失,合同显失公平。所以本案构成情势变更,重庆仪表厂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提别提示:

  1.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因情势变更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 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完全失去意义,法院通常会判决解除合同;

  ② 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如果一方有损失的或者双方都有损失的,双方可以对损失进行分担。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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