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庭暴力的现状 成因及其对策

2017/01/19 15:07:11 查看873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试论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作者:兰州苏洛川律师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

(一)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2008)公布,我国的普通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的家庭中,大约四分之一源于婚姻家庭暴力。

(二)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在2亿7000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

(三)另据介绍,广东省妇联组织对1589个家庭入户调查,结果显示,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79.4%的家庭存在着丈夫对妻子施暴,平均每月4次和平均每月一次受丈夫施暴的分别占受暴妻子总数的32.1%和39%。

(四)据甘肃省妇联公布,2005年我省14个市州妇联共受理投诉3949件,其中833件涉及家庭暴力,占投诉率21%,其中针对女性的有799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95.9%。

由此可见,侵犯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莫过于家庭暴力,而且近年来还有上升趋势。

二、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一)《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就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上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上首次对禁止家庭暴力的明文规定,并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规定是法律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再次较为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活动,笔者归纳总结了家庭暴力的构成特点有四:1、侵权场合具有家庭隐秘性;2、侵权客体包括身体和精神;3、侵权结果必须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4、侵权的对象多为女性,但不限于女性。

此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规定的比较原则,且在一定局限性。从该解释的精神来看,倾向于以殴打、捆绑等作为型暴力行为,而不包括不作为型的行为,诸如长期不回家或长期分居、长期不说话、长期不让见孩子,或者以纸条、书信等方式讽刺、挖苦对方等。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并不鲜见,尤其是在一些知识分子家庭中居多,这种家庭外人根本看不到“暴力的硝烟”其实“冷战”已打成了“持久战”,而这种伤害并不亚于作为型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成因比较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六种因素:

(一)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因素。由于受封建思想诸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婚姻乃命中注定”等影响,使得有相当一部分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面对家庭暴力一再忍让,姑且迁就,长此以往导致了“大丈夫主义”思想仍有一定的土壤和市场。

(二)妇女经济平等因素。由于目前受社会就业方面的影响,以及长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妇女真正参与社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还赶不上男性;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用人条件方面还存在歧视妇女的情况,有的单位同工不同酬,因而在经济上导致妇女收入偏低,甚至还有一部分妇女没有就业,没有收入,主要依赖男方收入维持生活,妇女在遭到家庭暴力时,不能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权,也不敢轻言离婚,否则离婚后的生活也无法保障。

(三)妇联工作机制因素。妇联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功不可没,但社会相关部门对妇联反映的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配合不力,使得妇联有些工作比较被动,甚至有的妇联同志也感到维护妇女权益比较难,产生了畏难情绪。

(四)相关职能部门的认识和职能衔接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相关部门(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等基层组织)不重视,把家庭暴力认为是“家务事”、“两口子打架的事”,用不着过多干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不注重调解和教育,留下隐患;2、相关部门都管、都不管,容易造成管理上和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导致相互推诿,踢皮球、贻误了解决良机;3、司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工作敷衍。认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走过场,个别法院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判决两次不准离婚等,导致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依然心存疑虑,缺乏信心,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受暴妇女,“以暴反暴”的案件,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五)依法维护权取证难的因素。家庭暴力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来,就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不部分妇女法律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更加淡薄,使得一些家庭暴力的有力物证、书证等证据没有保留下来,或者没有很好的保留下来,往往导致举证不能;2、由于我国的国情,这类案件知情的证人多为左邻右舍和亲友。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者寥寥无几,而且顾虑重重,有的怕惹人,有的怕报复,有的怕耽误工作,影响收入等等,不一而足。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只做了义务性、原则性规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未规定证人无故不出庭的法律制裁措施,最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六)受理家庭暴力投诉,依法维权目前缺乏专门性、细致性和可操作性的同一程序。尤其对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能衔接问题,工作时效问题等,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我省亦无地方性规定。好在从2005年11月起,我省妇联妇女公益服务热线和全国妇联反家庭暴力热线16838198同时开通,为受暴妇女提供了维权的新途径。

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主要可采取以下的策略和措施,共分八个方面:

(一)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大力普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尤其是妇女)的男女平等法律意识,进而让妇女懂法、用法、依法维权。司法行政部门重要职责是法制宣传,应结合普法规划,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妇女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列入宣传议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普法的效果;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工作,主动进行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做好婚姻调解工作并将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列入重点,倡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就业措施和条件,尤其是提高妇女的就业率,真正落实《劳动法》中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让妇女不再从经济是哪个单纯依赖男性,从而实现经济收入上的平等,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奠定物质基础。同时,还应加大妇女职业培训力度,为妇女提高自身劳动技能和素质创造条件,为她们就业创造机会。

(三)各级政府因进一步重视妇联工作,加强妇联自身职能建设,并创建妇联与有关部门联席办公机制,合理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妇联应专门针对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家庭暴力案件,除依法维权外,还应进行剖析、宣传、定期轮训妇女干部以及社区、村干部,从而带动广大妇女树立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另外,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也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在广大职工、团员、青年中开展《婚姻法》等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四)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应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重大法律意义。1、人民调解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应重点抓好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让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有人管,早点管,管好了。把这些侵权的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发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在国际上颇有影响,应该让其在新时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2、司法调解方面,人民法院重在加强和转变法官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杜绝形式主义,要本着为民人负责、为法律负责、为法院负责的思想去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心悦诚服,多树立“宋鱼水式”的法官。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为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法院能够真正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而不受界不必要的干扰。

(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具有专门性、细致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为相关职能部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并指导司法实践,使已经出台的各项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完善工作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无故不出庭的证人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同时,切实保障证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兑现证人出庭的误工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支出,让每一个证人都愿意做证、敢于作证;2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特殊性,力图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由被告举证,以减轻受暴妇女在特殊环境中的不利地位;3、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程序法,因为无程序即无实体,应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诉、受理、管辖、办案程序、办案期限、受暴者保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六)进一步加大人大的法律监督力度。除了每年重点搞一次婚姻法方面检查,尤其是重点检查基层,农村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此外还应研究建立一种长效监督机制,不搞一阵风。

(七)广大妇女要依法主动维权,敢于、善于与家庭暴力行为作斗争。对轻微人身伤害要马上向邻居和亲友求助,并打电话报警;对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除了报警外,还有几十保护现场并搜集无证,如打落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扯破的衣服等;施暴者的使用的刀子、锤子、木棒等工具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同时,对受伤的部位进行拍照,并去相关正规医疗单位诊治;若伤情十分严重者,还可进一步做法医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千万别忘了,这些诉权必须在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行驶,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很难得到法律的真正保护。另外,受暴妇女应平时注意将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折等重要证件和凭证保管好,以免丢失或灭失,一旦发生纠纷,上述证件和凭证也是维权的有用证据。

(八)大众传媒,广大影视文学创作工作者,出版发行播映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的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谴责婚姻家庭中的暴力行为,防止描写展现社会暴力的镜头、画面和场景,给社会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和书目:

1、《中国律师》2003年12期,王俊祥、张蕊《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律观》。

2、《甘肃法制报》2006年2月22日,王艳坤《直面家庭暴力关爱女性生活》。

3、《兰州晨报》2006年2月23日,党小军、姚智《833起家庭暴力投诉刺痛人心》。

4、《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5、《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

8、彭佩云《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6日。

9、顾秀莲《在宣传贯彻<婚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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