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处理原则

2019/10/21 15:53:41 查看1273次 来源:蒋丽律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及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呈大面积爆发的趋势。相对平等的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妥善解决,最终取决于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处理原则。

  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劳动用工不规范,用人单位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大

  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还大有存续,用人单位立足于本单位的利益,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考核制度”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甚至有的严重违法,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种种用工不规范以及随意处罚必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随着新的用工方式的出现,劳动争议的类型和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化。

  (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增强

  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律法规政策颁布实施,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由被动服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约定变为主动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维权成本降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10元。调解结案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每件5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收费。争议各方维权几乎“零成本”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成案的原因。

  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其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下,着重调解是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始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调解工作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应当放在首位。其次,因劳动争议的解决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不能久调不决。《劳动法》第83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关于调解、仲裁的期限,正是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其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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