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交通事故中整容费用如何认定

2019/10/21 16:57:21 查看2192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xx年x月xx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恩图牌电动四轮车,沿x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xx区xx镇xx村x街处,遇位某(事故发生时,位某5岁,陈某对位某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由北向南奔跑过程中相撞,造成位某受伤。经xx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多发擦伤伴额部软组织缺损,由于xx市医疗水平有限,位某转至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额部外伤清创术,术中进行皮肤外牵张后直接拉拢缝合伤口。经司法鉴定机构临床鉴定分析:见其面部遗留长142.5px条状瘢痕及5.25平方厘米的色素异常,评定其面部瘢痕的伤残程度为十级。结合此案例,笔者从四个方面分析关于交通事故中整容费用如何认定。

  问题一、适当的整容费包括哪些?

  适当的整容费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这个费用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1、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合理的。2、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不合理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是关于整容费赔偿问题唯一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与理论,关于主张合理的整容费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未申请整容费鉴定的情况下,关于未发生的整容费用,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如直接主张整容费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主张;

  2、如申请整容费鉴定,其结果与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等证明相符时,法院一般会支持该主张;

  3、如虽产生实际的整容费用,但该整容行为未达其目的,反而加深伤情。该整容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三种情况应同时满足适当性的界定:该整容费用应符合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费用的规定,排除权利人主观上对于美的追求而进行整形修饰。且作出整容行为的机构应具有医疗资质,对于非医疗机构整容行为产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二、本案中哪些后续治疗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色素异常是否属于适当的整容范围内?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还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那么本案中,位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仅进行了外伤清创及缝合,面部遗留较长的瘢痕及面积较大的色素异常,如此严重的面容损坏对于5岁儿童来说,伤害不言而喻。后续的整容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在进行整容手术产生的维持和确保手术结果的医疗费也应认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当然为达到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整容费用,应不包含在适当的整容费用当中。

  色素异常,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异常。造成色素异常的情形不唯一,应结合主治医生的意见,不排除儿童随着生长的过程慢慢淡化直至消失的可能性。如成年之后仍未出现好转,可就该部分主张整容费用的赔偿。

  问题三、河南省各级法院判例对于适当整容范围如何定义?

  目前河南各级法院并未对适当整容范围进行统一的规定,个人认为上述情形可以涵盖关于定义适当整容范围的大致情况。但河南省各级法院是否依职权批准权利人对于整容费鉴定的申请,仍需通过实务实践来得出结论。

  问题四、未成年人涉及面部瘢痕的治疗时机、鉴定时机、整容时机如何把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把握治疗时机是很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治疗时机还是要遵医嘱。对于鉴定时机,依据相关规定,某些法院如果能提前申请鉴定的尽量提前申请进行鉴定。

  未成年人涉及面部瘢痕的治疗在事故发生后即可开始进行,且面部瘢痕的鉴定并无明确的鉴定周期,治疗终结即可申请鉴定。为了避免因个人身体成长原因导致鉴定结果达不到预期的情形出现,整容时机应参考主治医生的建议再做决定为宜。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民再248号》中载明: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位某受伤时年龄尚幼,其后续治疗的时间跨度大、周期长,期间治疗情况变数较多,认定其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整容时机应结合医嘱和法院规定,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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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交通部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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