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如何区分

2019/10/21 17:22:29 查看1233次 来源:刘堂律师

  要约是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如果当事人因为某些主客观原因,要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呢?这两者又有何区别?本文笔者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要约的撤回

  首先,我们要知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需要强调的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如,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但是在此期间甲方由于一些原因想撤回要约,就要在要约到达乙方之前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到或者两者同时送达。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我们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需要强调的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如,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但在乙方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甲方意思改变了并发出通知乙方撤销要约。

  由此我们可知,要约是可以在限定条件下撤销的。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

  (一)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二)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以上就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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