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

2019/10/21 17:28:50 查看1830次 来源:蒋丽律师

  执行异议是指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异议区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为保障当事人执行异议救济权利,贯彻执行法定、审执分离原则,我国法律对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分别设计不同救济制度,程序性异议通过执行复议救济,实体性异议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体包括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学理上可以分为许可执行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相比,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判上适用都有其特殊性。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类型的具体内容: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也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

  需注意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刑事财产执行案件中,虽然也属于实体性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即执行异议救济是申请执行复议,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因是刑事财产执行的异议之诉作为特殊诉讼案件,因缺乏一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现行诉讼制度上存在障碍,异议之诉程序无法启动。笔者认为在此情形,法院对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复议,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与案外人提起诉讼目的正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旨在恢复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因此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也可称为“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无权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以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对程序性异议如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是指法院将案外第三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请求不得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否应当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问题。依据《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适用仅限于特定6种情形,包括变更或追加有限合伙企业未出资之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出资原股东、一人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之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董事等。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与学理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区别,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法院执行依据成立以后,如果出现债权消灭或者妨碍债权实现的事由,债务人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债务人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是否应当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中的债权问题。

  关于是否应当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中的债权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来救济,而是选择执行行为异议和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根据债务人实体异议事由发生时间区分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况:

  (1)对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发生的异议事由,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即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途径救济。

  (2)对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发生的异议事由,通过申请再审或者其他程序解决。

  例外情形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互负债务抵销情形,不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以异议的方式提出主张。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针对是债务主体,债务人异议之诉针对是债务客体,均是债务人提出的,可以合称为广义上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五)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法院不予变更、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请求许可变更、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诉讼。与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许可变更、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被执行标的,即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针对被执行主体,即请求许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但二者均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二者可以合称为广义上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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