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可恶,以恶制恶是否明智?

2019/10/21 18:25:32 查看1330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最近有一案件情况比较特殊,丈夫的“小三”失踪,“小三”的家人天天来家中找人闹事,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原配不堪其扰,发朋友圈找人。但是却被对方以侵犯名义权为由起诉。案件经过审理,现在已经尘埃落定。

  案件经过:现年36岁的冯女士,是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2006年2月,她与长自己一岁的孔先生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三个小孩。2016年9月,孔先生新接手了一个驾驶学习班。班中有一个女学员郭女士,相貌出众,身材高挑。孔先生在教学中对其处处关照赢得了对方好感。随后,两人常常相聚,感情也迅速升温。后两人与家人不辞而别,于2017年4月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两人共同经营。后两人发生矛盾,郭女士提出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却遭到了拒绝。为了防止郭女士逃离深圳,孔先生寸步不离。双方发生纠纷期间,孔先生有意无意地透露了自己手机中存有郭女士的裸照。最终两人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简单清算后,郭女士给对方转账9.2万结束了这段关系。

  郭女士离开深圳,返回老家。但是为了缓解这段时间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创伤,回家休养两个多月后便再次与父母不辞而别。女儿突然又不见了,郭女士的父母十分担心,生怕女儿想不开。于是,在找寻一个多星期仍然没有女儿的消息后,郭女士的父母怀疑孔先生将女儿藏了起来,于是三番五次去家里吵闹,要求归还女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惊动了派出所,妻子冯女士连家都不敢回了。无奈之下,冯女士想到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的方法,来寻找对方,朋友圈中指明郭女士为“小三”。第二天,冯女士觉得自己发布该言论有些不妥,即删除了上述言论。

  可是,冯女士没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女士却在2019年2月16日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了。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郭女士主张冯女士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成立;郭女士据此诉请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6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雅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雅琴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于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该内容附有照片、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附上的照片内容本身是个人写照,不属于个人隐私;发布的照片中含有的身份证信息,因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身份信息,加之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微信朋友圈好友是特定的,该言论产生的影响仅仅限于特定的个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对方也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一,关于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讥讽、谩骂等其他方式指责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造谣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为。首先,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冯女士的丈夫孔先生与郭女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第二,关于社会公众评价有无因涉案微信言论降低。公民的名誉表现为社会公众评价。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此外,郭女士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郭女士主张涉案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冯女士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及该行为的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前所述,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内容不涉及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而,冯女士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无从谈起。

  最后,关于公布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本案中,微信言论中附上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不得受他人所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的身份证信息,因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其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该案件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和情理之中。但在生活中面对这种类似的情况,律师建议面对骚扰,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免得因为不懂得如何处理,最终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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