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计算标准

2019/10/22 10:20:53 查看1153次 来源:魏爱芳律师

  王某系某用人单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外地接受工作培训。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培训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报销来回路费,工资、五险一金正常发放,培训结束后,王某需在单位服务5年,服务不满5年离职的,王某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培训结束后,王某并未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回用人单位上班,而是应聘至另外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违约,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培训期间的培训费、路费、工资、五险一金等费用。劳动仲裁支持了用人单位的部分请求,关于五险一金部分未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依法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定义务就不能中断,王某参加全脱产培训期间,系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将”五险一金”视作培训费用,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违反法律规定,无论王某自愿与否,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规定,王某全脱产培训期间,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创造价值的情况下,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五险一金”法定义务之外,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应视为因培训产生的用于王某的其他直接费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