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9行终266号

2019/10/22 22:46:02 查看1351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用人单位有时太忙,忘记将钱足额存在待缴社保费用的银行帐户,导致了社保缴费处理中断状态,事后用人单位进行了补缴,那么,在这种未缴纳社保的真空期间发生的工伤,社保是由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呢?这种补缴行为是否合法?看看中级法院怎么说.......

  覃某来自广西,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东莞市常平镇一家五金公司上班做普工,2017年1月20日11时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到手,后送到东莞市光华医院,桥头医院治疗及康复。2017年3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7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然后于2018年1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1日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伤残待遇,社保中心在2018年1月22日作出支付决定,决定支付给覃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0.64元,而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可是16个月的工资啊。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社保中心不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呢?社保中心称: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覃某缴纳2017年1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直到2017年2月8日才补缴,所以是属于受伤后买保险,社保中心依法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去社保中心查询到参保状态是“正常缴费”,社保中心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为了争回公平与正义,肯定要走法律程序。

  随后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东莞市政府是维持社保中心的决定,此路不通。

  收到复议决定书,不死心,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1月确处于春节期间,全国人民都在过传统的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当时银行帐户余额不足导致扣缴社保费失败后,因时处春节未能及时补缴符合常理,而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春节后的补缴行为亦予以接受,且在《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中载明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的缴费时段内覃某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险种缴费方式都是“正常缴费”。

  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粤1971行初708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东社保中心工伤支决字第20963596号《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二、撤销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8】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社保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本案待遇支付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社保中心、东莞市政府负担。

  社保中心和东莞市政府收到一审判决后,自然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日,中级法院(2019)粤19行终2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不能当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是出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不正当目的,以及欠费时间长,超过合理期限补缴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本案中覃某受伤前一直正常缴费,中断的时间很短,只是因为春节单位太忙才断缴的。故中级法院再一次判东莞市社保基金中心、东莞市人民政府败诉!2019年9月20号,东莞社保基金中心同意补发给覃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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