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及变相处罚的处罚

2019/10/24 17:24:23 查看1036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和根据,应当详细记录,及时查证。不得置之不理、偏听偏信,不得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地域条件限制无法到场的除外。

  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得作为认定和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讯问记录必须交犯罪嫌疑人阅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提出记录有误的,应当由其本人进行更改或按其意见更改后由其签名确认。

  检察人员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的,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并及时答复犯罪嫌疑人,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擅自驳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物证,检察人员当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查结果,在五日之内明确给予答复。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进行,并将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及时答复请求人。批准取保候审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律手续,不得拖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立即撤销。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为当事人恢复名誉。

  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客观、公正,不仅要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主动出示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的证据。对于违反诉讼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判决因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人员承办上诉案件时,应当注意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审判决遗漏或者未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改判的意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