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什么会误解法官和律师?

2019/10/25 17:17:07 查看1178次 来源:刘堂律师

  凡讼之体,不可妄兴。

  ——《周易·讼卦》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有“厌讼”的思想,认为不论诉讼的结果是输是赢,都是大凶之兆,“中道而止,乃得吉也”。以和为贵,更是许多人的家训。

  受厌讼思想的影响,很多人对“打官司”这件事产生了严重的误解,甚至“误伤”到了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从业者。

  “这都不判死刑?家里肯定有背景”

  “动动嘴皮子就收500块钱,你怎么不去抢银行?”

  除了上述原因外,当事人对法官和律师产生误解的原因还很多,本文拟从个体认知差异的角度来尝试分析。

  A法官眼中的案件

  一般来说,刑庭的法官审刑事案件,民庭的法官审民事案件。

  因此,刑庭法官手里可能盗窃、抢劫的案件,也可能有伤害、杀人的案件,甚至是涉黑、涉毒的案件;民庭法官手里可能有分家析产的案件,也可能有交通事故的。

  这些是从学理和专业领域出发的分类方式,在“案多人少”的环境下,面临脱发压力的法官,有着更为简单粗暴的分类方式。

  法官:我们眼里只有两种案子,已审结的和未审结的。

  已审结的安排归档,未审结的抓紧审结。

  B律师眼中的案子

  法院分民庭和刑庭,法官们可以按照部门、职权的划分,安安心心地审案子。

  相比之下,律师就有点苦逼了。除了金字塔顶层的少数大佬外,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生存、发展的压力。

  大部分律师都是离婚案件也做、刑事案件也做,拿到合同案件后照样得做。不能说没有坚守一个领域案件的律师,但数量非常少。

  因此,民事刑事、婚姻交通等常规分类方式并不是律师常用的,他们也有简单粗暴的分类方式。

  律师:我们眼里只有两种案件,已委托的和未委托的。

  已委托的开展下一步工作,未委托的努力形成委托。

  C当事人眼中的案子

  在我国十几亿人口当中,大部分的当事人都是没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他们不关心什么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审理程序之类的。

  法官和律师都有简单粗暴的分类方式,当事人能没有?

  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能把案子分为公平的、不公平的,有黑幕的、没黑幕的……

  但是,最简单、最粗暴的分类方式,是按照涉案金额分为小案子和大案子。

  如果涉案金额是几百块、几千块时,当事人会认为这么小的案子没有起诉的必要,或者即使起诉了,法官/律师肯定也不上心、敷衍了事。

  如果涉案金额是几百万、几千万时,当事人会认为这么大的案子,法官/律师肯定很重视。

  D结语

  毋庸置疑的是,个体之间的认知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同一件案子,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眼中,却是不同的“面貌”。所处位置的不同,导致他们的认知角度、利益诉求、处理方式都有所不同。

  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利益平衡点?有且只有一个:案件。法官追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审判权,律师追求的是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追求的是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廉·莎士比亚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当事人,就有一千个法官或律师。即便认知差异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只要能齐心协力将案件处理好,就能成就一段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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