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餐猝死 法院判决属工伤

2017/01/19 15:07:11 查看390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新华社杭州11月4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俊禄)浙江临海男子马某在参加公司聚餐过程中猝死,临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其不构成工伤,不服裁决的马某 家属将人力社保局告上法庭。近日,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马某是一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今年春节来临前,企业老板为了慰劳员工请马某等人到酒店聚餐,没想到出了意外,马某在就餐过程中猝死。

今年2月底,工艺礼品公司提出关于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临海市人力社保局于4月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马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双方的分歧在于:马某的猝死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及工作时间内。

今年9月18日,天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原告马某父母认为,因聚餐系公司安排,费用也由公司支付,是上午工作的延续,要求法庭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作出马某的死亡为工伤的认定。

天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工作岗位应当包括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生理生活合理需要而提供的场所。

法院认为,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马某参加聚餐是公司统一安排,聚餐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的付出以及对第二年工作作出安排,由此可见,马某参加聚餐系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临 海市人力社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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