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必须了解的医疗损害责任维权常识

2019/10/26 16:51:41 查看1171次 来源:徐志宏律师

  今天想系统地来谈一下患者方面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维权相关事宜,希望对有需要的人士能有所帮助,您大概作一个了解,少一些茫然,少走些弯路,也能避免对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做一个理性的维权者。

  我们每个凡胎肉身都有可能得病,每年幸运的话单是去专家/专科门诊报几天到,运气不好的话还得去住院部躺上一躺,有的还要在手术台上过一过。得了病,经过诊断和治疗,要么顺利康复,皆大欢喜,要么病情暂时控制,需要长期的服药或其他治疗干预,您也别怕麻烦,得了病除了听医生的话您也没别的更聪明的选择。但是总有一部分不幸的患者因为种种原因治疗干预效果不佳,疾病持续加重,健康严重受损一病不起,甚至失去生命,与家人天人永隔,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多半医生都会及时对疾病的不良转归有一个预判和提示,或者跟患方进行一些解释工作,帮助患方理解疾病的性质、当前医疗平均水平下的治疗效果和总体预后,如果医生的解释比较客观和诚恳,多数患方都能够接受,毕竟自然规律不可违,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看到一个足够有钱有势到可以绝对对抗病魔的人类。但是各地各家医疗机构和不同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确实良莠不齐,不少患者和家属无法做到完全接受和理解,有的甚至对医院诊疗过程或某些环节存在严重质疑,怀疑自己这边遭遇了“医疗事故”,对医疗机构产生极度的不信任。这种情况不管是我现在将心比心地站在患方的立场上,还是我站在我当年做临床医生的位置上,我都表示可以理解和同情。我要说的是一般情况下肯定不是医疗机构故意不给患者好好治疗,也跟什么政党腐败、社会不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您要就事论事地理智看待这件事情。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起初都是过失责任,医务人员没有主观恶意,但是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来分析,没有哪个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能够坦然接受自己犯了错,愿意主动跟患方承认错误并承担与损害相当的赔偿责任,更何况医疗损害的责任一般都比较重大,这个换了谁都一样,屁股决定脑袋,您自己做了医生您也想能够尽可能地通过一些方法减轻自身责任,这个时候如何聪明、理性地维权就变得十分重要,毕竟自己的权利是靠自己的努力去争取来的,从来都没有什么救世主,即使法律也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如何做一个不走极端的理性维权者,您完全可以通过学习做到。

  在学习维权之前有些背景知识您必须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都是通过何种渠道来定纷止争的(此处请职业“医闹”勿扰!)。医疗行为侵权目前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是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制范围的,目前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医疗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要得到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就必须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且过错和医疗损害之间要成立因果关系,最后的赔偿多少还要看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造成的原因力的大小,根据2017年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鉴定意见是按照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通俗点解释,是否经过医疗处置后病没看好医疗机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是,只有您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实实在在的过错,那才有了得到赔偿的前提。然后,医疗机构有过错是否就一定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是,如果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医疗机构也不赔,您别觉得不公平,目前我国的民事赔偿遵循的是损失填补原则,只有商事领域才会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民事领域一般都不存在没有对应损失而得到赔偿的可能性。我打个简单的比方您就理解了,假设护士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手续,把隔壁床的营养针给这床患者打进去了,这床患者最后病没看好,还花了很多钱,医院要因此赔您钱吗?不用,护士的过错是明确的,而且过错很大,但是多打了那瓶营养针并不至于导致该患者疾病的恶化,二者不成立因果关系。那假设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果关系也成立的情况下,到底该赔患方多少钱呢?还是区分很多种情况的,如果患者基础疾病比较重,该疾病的自然转归本就不好,或者在当前医疗平均水平下该疾病也没有太好的治疗方法,那医疗机构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会比较低,简单讲,病还是自己得的,医疗处置确实有问题,但主要还是因为疾病自身发展规律造成的;如果该疾病通过规范诊治是可以治好的,完全可以避免该损害后果发生,主要由于医疗处置的不当导致病情恶化,那医疗机构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就高。大概讲,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分别对应100%、60-80%、50%、30-40%、15-20%的责任比例,这个各地法院掌握起来会略有不同,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自由裁量。

  从您对医疗行为产生质疑的当时,您就有机会在不影响自身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下开始依法维权。维权的第一步永远是固定证据。病历!病历!病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医疗争议中医患双方最终主要就是围绕那一堆的纸来进行争辩和缠斗的。病历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制作的,不光是管床的医生,麻醉师、护士、辅助科室的医生都有可能参与一套医疗文书的形成。门诊病历是由患方负责保管的,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就是说门诊病历丢了是患方的责任,住院病历丢了是医院责任,有责任者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现在医疗文书管理电子化进程加深,有的医院门诊病历都不用纸质的本子了,都在电脑里,如果患方需要的话可以要求医院打印出来给您,还是建议您不要怕麻烦,每次门诊看病后都到医院规定部门去把当次就诊病历进行打印,盖上医院的章进行固定。那么如果是住院病人,从入院那一分钟开始,病历资料就以每天数张到十数张的速度在持续形成,争议发生时为及时固定证据,您需要及时办理“病历封存”。所谓“病历封存”就是将截至封存时间点之前已经形成的全部病历资料打印出来,在医患双方在场见证下以原件或复印件的方式入封,帖封条,双方在封条处签字捺印并注明精确时间点,该程序主要是为防止医疗机构事后篡改医疗文书,使医疗文书记载不再真实客观,造成鉴定结论失去公正性。在封存的同时您还可以要求对病历中的部分资料进行复印并保存在己处,哪些东西是可以复印给你的?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出院病历可以原件方式封存,运行病历可以复印件方式封存,运行病历因为还在不断产生新的医疗文书过程中,一次封存难以封全,所以可以采取分段封存的方式,一段时间后再封存一遍,也是将该时间点之前产生的病历全部封存,注意原封存件要继续保留,独立分次封存,注明时间点,有时候医方如果真的刻意篡改了病历,会在两份封存病历之间产生矛盾点,这个矛盾点有可能是发现医方诊疗过错的突破点。在鉴定或诉讼的时候患方可以要求查看封存袋的完整性,如果封存袋被拆开或偷换过,应当推定医疗机构篡改了病历,那证据呢?所以在封存的时候您要注意及时对封存袋正反面拍照以保存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患方有权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查看并复印全部解封的病历资料,可以对资料进行全面研究,以便在鉴定环节提出有力的陈述意见;在协商共同提起鉴定程序中患方的地位相对弱势,一般看不到完整的病历资料,这个是诉讼之外途径解决的一个缺点。当然证据材料除了字面证据外还包括影像学胶片、病理学蜡块等,胶片您可以要求及时冲印出来自己保存,蜡块保存在病理室,如果诉讼需要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调取,在鉴定程序中这些是跟书面材料一并递呈鉴定机构的。办理病历封存是法律赋予患方的权利,您依法依规向医务部门提出来,一般医院都有专门处理此类工作的人员,(现在很多医疗机构都有个“医患关系促进办公室”,简称“医患办”),一般公立医院的运营比较规范,工作人员都会配合,但是在一些运营不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我还真不敢保证(此处没有歧视的意思,案子办多了,陈述客观事实而已,呵呵),封存病历遇到阻力时您可以当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进行反映或投诉,一般都能解决。如果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作为的话,您只有当场拨打110求助了,并争取要求民警同志在笔录中写明,该起纠纷是因医方在患方依法维权的过程中拒不提供医疗文书而引起,这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这样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最后,封存病历一定要注意完整性,虽然您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始封存,但是全部病历运行结束后一定要最后全部进行一次封存,注意每一次封存都是独立封存,之前的封存件全部保留不能启开,更不能丢弃。

  好了,现在您已经保全了最重要的证据,但是治疗有可能还在进行中,您还是该干嘛干嘛,该配合医生治疗的还是要配合,毕竟我们的第一目的是确保亲人生命健康而不是金钱赔偿,对那些恨不得患者死掉企图以此讹诈医疗机构的人,从当医生时到现在当律师,本人都抱以始终一贯的鄙视,如果知道你是此类人士对不起给钱本律师也不伺候。证据保全后的维权过程就可以全权交给专业人士了,为节省您的时间精力,建议您第一次咨询时就带上全部手头的资料,便于医疗律师可以客观分析整个诊疗过程,给出有价值的维权建议。有的当事人什么东西都不拿就跑律师事务所来说要打官司,然后陈述的都是没有价值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东西,后来第二次、第三次过来才陆陆续续把一些不太完整的病历资料拿来,结果发现客观记录跟其当时自己描述的内容大相径庭,真的不推荐这样,这是浪费我律师的时间,也是浪费您的宝贵时间。

  此外还有一些事情也会影响到您维权的结果,重点还是讲一下尸检问题吧。尸检是具有法医病理学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法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损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发生病人死亡的医疗争议时,比较规范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会主动向患方征询是否同意尸检,如果患方不同意尸检,则需要书面签字拒绝尸检。有的医疗机构不够专业,不释明倒罢了,一旦医疗机构主动释明而患方签字拒绝尸检,则患方就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让人甚为为难,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逝者已逝,打扰遗体的安宁很难被亡者家属所接受,经常有当事人问我,我们要打官司,是不是必须做尸检?这个问题实际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尸检的价值主要在于查明死因,为什么要查明死因?肯定是因为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因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医方会主张患者死于某些隐匿的难以诊查的急危重症,而患方大多认为死亡是因医疗干预错误导致的,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尸检才是必须的,尤其是死者年纪较轻、既往没有严重器质性疾病、起病到死亡的过程较短、存留的医疗资料较少的情况下,不进行尸检确实有可能导致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无法进行,导致患方承担不利后果,这种情况强烈建议做尸检。而对于那些年纪较大、基础疾病较多、住院时间较长、病历资料相对完善、医患双方对死因争议不大,或者患方可以接受医方的死亡病因诊断,只不多主要是对医疗过程的规范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尸检不是必须的,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讲,我建议可以及时让亡者入土为安。如果要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担心尸检结论的公正性,医患双方都有权委派代表观察见证尸检全过程。

  好了,医疗侵权维权中患方需要了解、需要学习的东西今天基本我想到的就是这些了,至于鉴定过程中、民事诉讼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更多的与程序法和专业技术有关的事项,根本不可能在此一次性讨论完全,要讨论的东西太多以后另文慢慢再说吧,希望此文能够让您成为一位理智、冷静、智慧的维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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