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工伤认定时效过了一年了吗?

2019/10/28 20:44:59 查看1184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的原则下,工伤职工是要在一年之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这已经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事情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书面的文字总是很枯燥,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种种的情形,对于未参保的职工,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已经打了钢板,在一年半才可以拆,如果他很遵守规定在一年之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那么,大多数老板在知道职工去申请工伤认定了,会很生气,认为职工要造反,要让他难堪,老板们都想要报复职工一下,要么不再发停工留薪期工资,要么不再出后续治疗费,让工伤职工自生自灭,好像一切都与老板们无关了。那么工伤职工在受伤后超过一年才去申请工伤认定,就一定意味着过期了吗?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仵某来自河南郸城县,于2017年9月23号入职东莞市一家物流公司任职大货车司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老板并没有给到他手上,也没有购买社保。2018年8月18日从东莞送货到惠州一家公司,在爬上车上解蓬布时不慎从车上摔倒在地上受伤。当仵某找到笔者的时候,已经是2019年3月份了,笔者在了解了他的全部详细情况后,对他说,我们暂时不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先不要惹怒了老板,因为老板在他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用,还每个月都有支付工资给他,如果就去告他,老板肯定会翻脸不认人,会马上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建议先尽可能地多拿到现金,一句话,到了你的手,才是你的钱!笔者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尽量延后。

  2019年8月9号到东莞市中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9月10日,中堂仲裁庭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然后笔者与仵某于2019年9月27日一起拿着裁决书和工伤认定材料到中堂社保分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裁决书是9月12号用快递送达的,社保分局说工伤认定已经过期了,所以拒绝接收工伤认定材料,我说裁决书12号送达,还有15天的起诉期间,而我们是在15天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等于裁决书还没有正式生效,怎么会过期?社保工作人员认为,9月12号收到裁决书就应该在9天之内过来申请工伤认定,说我们超期6天了,所以无论我们怎么说社保的工作人员都拒绝接收材料,让我们另想办法。

  对于社保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再解释也是徒劳,感觉对他们说法律,简直是对牛弹琴,回到律师所后,笔者建议仵某马上用快递将工伤认定材料寄给了社保分局,这次,不管他们接不接受材料,快递单就是我们曾经申请过工伤认定的证据!

  9月29号是国庆长假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仵某接到了社保分局的电话,说是要去办理手续。终于受理了,并向仵某出具了《收件回执》。

  律师分析:社保工作人员不接受材料,对工伤职工是极不公平的,如果在国庆过后生效,很有可能就真的过期了,因为在工伤认定将要到期的最后8天才申请的工伤认定,而国庆黄金周是七天,好险。社保部门不收材料,用快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有时候,他们也想欺负一下老百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中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待裁决书生效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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