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知道这些,巨额债务、刑事风险等着你

2019/10/29 22:50:36 查看1179次 来源:杨吕吕律师

  饭后闲谈或自我介绍时,我是某某公司的法人(法定代表人)感觉倍儿有面子。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不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虚假的面子背后是需要支付的真金白银,甚至是自由。“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为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当公司对外经营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或怠于履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管理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应尽的义务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挂名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公司股东,且公司出资系认缴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逾期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还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刑事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公司犯罪的,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别罪名中,除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常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行政风险

  根据尚未完全失效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风险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等,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司法机关可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高消费、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等。

  (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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