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时打借条要不要还

2019/10/30 14:41:26 查看1086次 来源:张红玲律师

  这是我办理的一个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女方)起诉被告(男方)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我代理被告方。从原告证据上看,有借条,有多次转款记录,貌似铁证如山,然而被告却告诉我其实另有隐情, 10万元借款不是事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借条背后的故事

  被告说,原告和被告原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后来发展成为情侣,但是两人性格不合,不到两年的时间经历了数次分分合合,男方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再次提出分手,女方为了挽回感情,竟然爬到了三楼阳台晾衣杆上,以死相逼,男方苦劝一个多小时,最终女方还是冲动跳楼摔伤。后女方被送到医院救治,治疗期间男方全程陪护。男方前期垫付了几万元医疗费,女方还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男方,用于缴纳医疗费。女方伤愈后,又分几次转款给男方数万元。后女方主动约男方谈分手事宜,在未经结算的情况下,女方要求男方出具10万元的借条,5年内还清,作为双方彻底分手的条件。然而女方在取得借条一个多月之后,就到法院起诉男方还款。

  二、案情分析

  因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借款原因是经济上需要周转和还车贷等,并没有提及与被告的恋人关系,更没有提及自己跳楼摔伤就医治疗和转款给男方缴纳医疗费的事实,我分析后认为首先要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跳楼摔伤需要治疗花费医疗费的事实,我向主审法官说明了情况,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终于调取了上述证据。另外还让被告提交自己通过微信、支付宝在医院消费的记录。通过对比,我发现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与被告在医院的消费金额相差不大,由此可以判断,10万元的借条确非事实。

  三、曲折的庭审

  原告最初是在浦口区法院起诉的,开庭当天原告和被告本人都没有去,法庭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就被法官做移送处理了。因为原被告户籍均在外地,原告虽然在浦口区办的居住证,但实际上并不住在浦口区, 而被告住在鼓楼区,法官认为浦口法院没有管辖权,决定将案件移送鼓楼法院。对法官来说,手上的一个案件轻松了结,而对于我们律师,这只是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一个小周折,一般来说,移送管辖要一个多月到两个月的时间,最着急的当然是原告了。

  案件移送到鼓楼法院后,首先被分到速裁庭,开庭当天,原告和被告本人仍然没有参加,法官对原告举证的微信、支付宝记录一一查明,但是对被告在医院的花费未予核实,对于借条,我方主张借条是被逼迫写的,法官则要求提供被逼迫的证据。, 形势对我方极为不利。

  法官的办案思路和我的分析大相径庭,我决定写一份详细的书面意见阐述我方观点,递呈法官。第一,10万借条未经结算,借款并非事实,借条是被逼迫所写,是原告提出的分手条件。第二,原告向被告转款系委托缴纳医疗费,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借款事由,原告在自己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的情况下借款给并无资金需求的被告也不能令人信服。第三,将原告转款给被告和被告在医院消费的金额进行逐一对应,要求据实结算。

  等了一段时间,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案件转到了经济庭,也更换了主审法官,会再开次开庭。过了几天,我收到了法院传票,上面注明被告本人必须到庭,我想原告方肯定也收到了本人必须到庭的传票。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我感觉,这个转变或许对我方有利。开庭前再次约见当事人沟通案情,做好开庭准备。

  开庭当天,果然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了,首先被要求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告知虚假陈述的风险。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因为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相差不大,又是恋人的特殊关系。听到这话我的心里一阵兴奋,因为这位法官的思路和我方是一致的,只要被告花到医院的钱被认可,10万借条就不攻自破了。不过,喜形不能显露于色,我还是用平静的语气表示,我方同意调解,好合好散,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因为双方方案差距较大,还是先走庭审程序。

  庭审开始后,原告方随即陷入被动境地,法官问原告:10万元借条与转账记录如何对应的?原告无法对应,因为转账记录有20多次,金额不等,总额有15万多。原告只好回答是经过双方结算确认的10万元。法官继续问原告如何结算?如何对账的?原告彻底回答不上来了,我方趁机澄清了事实。在我方与原告的口舌之辩中,原告慌不择言,承认“我们没有结算过”,“ 我没说你(指被告)欠我钱”。这些均被法庭记录在案。接下来就是对账,法官要求原告对我方提交的医院消费记录一一质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绝大部分的医疗费都被认定了,有一些小额的我方无法证明是用于原告治疗,就主动放弃了。对账完毕,被告需要返还原告3万多元。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和原告受伤原因,我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后以被告分期支付4万元的方案了结本案,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四、办案后话

  在男女朋友分手时所写的借条,如果没有真实的借款行为相对应,属于分手费的性质,这种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被支持,但是如果已经给付,又反悔要回,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具体到本案,被告虽然出具了10万元借条,但是没有借款10万元的事实,如果法院判决,还是要根据实际经济往来结算的。最后,我想说的是,我其实很同情原告,但是原告为了挽回爱情以跳楼相逼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这样只会伤害自己,伤害家人,也挽留不住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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