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2019/10/31 10:08:54 查看1322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包“二奶”,养“小三”并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既伤风败俗也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小三”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小三”要求履行赠与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小三”主张返还财物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夫妻一方在与他人无任何基于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大额和持续赠与异性现金或其他财物的,可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表面上为借贷,实际上系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婚外情”这一基础之上,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表面上是支付所谓的“费”,实质上是赠与“钱”,这些所谓的“费”,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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