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效力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2019/11/01 08:56:53 查看1337次 来源:蒋丽律师

  关于普通商品房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归于债权纠纷范畴,不属于物权纠纷,因此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只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1.合同当事人一方起诉,有约定管辖,适用约定管辖。

  有效的合同约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优先适用仲裁规则。

  2.合同当事人一方起诉,且没有约定管辖,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人提出,房屋买卖合同中,购买房屋的一方住所地不就是房屋所在地吗?认为购买未超过一年的,肯定会被排除,实践中购买一年以上的房屋,可以尝试用房屋产权证明作为居住地依据证明,但也不排除法院要求另外提供居住证明等其他证据来印证。

  3.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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