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中的非违约方, 如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19/11/04 10:09:02 查看1146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在股权投资领域,由于股价上涨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形,即股权转让方把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而导致股权受让方利益受损,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通常称之为可得利益损失。那么,股权受让方作为非违约方,如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审判实践观点认为,非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求偿应坚持客观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该种利益主观上是可能的,在客观上也是确定的,且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利益受损。无证据证明的,将承担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一股二卖”的非违约方而言,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方的违约行为给其带来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如可将转让方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最后成交价格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

  【参考案例】

  一、A公司与容某、林某股权转让案[1]

  可得利益损失的求偿应坚持客观确定性原则,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但A公司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给其带来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二、李某与梁某股权转让案[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文中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系作为违约一方在双方订立合同之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该损失应属客观上能够确定的损失。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

  [1]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