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挂靠危害多

2019/11/04 14:38:41 查看1216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注册建造师挂靠危害多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项目经理作为曾经一本独大的资质核准,逐渐退出了建筑市场,转而替代的是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成为建筑行业从事特定施工工作的准入证。

  目前规范注册建造师的现行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10月开始实施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这一资格,需要通过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才可以担任特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根据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因此,企业要想承接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建造师,成为建筑行业承揽工程竞争的常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列举了注册建造师管理禁止性规定,包括: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俗称挂靠,即本人不在该单位工作,但却把资格注册在该单位,并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付该单位使用。

  有需求就有供求,建筑市场对于证书的需求大,使证书挂靠情况凸显,虽然近年来随着各级主管部门查处力量的加大以及四库一平台建设逐渐完善,这一情况已经有所缓解,挂靠被查处的情况通报也屡见不鲜,但是仍然存在着挂靠的个别情况。

  当然,随着建筑企业新资质管理标准的出台,建造师挂靠的作用也越来越单一,更多的只能用来挂靠建筑工程。现实中,很多工程建筑企业自身并不直接施工,出借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完成建筑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挂靠的建造师证可以说是不受控制的,本人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不知道用在什么项目,也不知道是谁在用。挂靠建造师注册证书,可能不仅面临的是行政处罚,还要承担以下重大风险:

  一、经济责任风险: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质量责任风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质量责任是终身制)

  三、安全责任风险: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在建筑领域,对个人而言,建造师注册证书挂靠的风险是不可控的,不仅如此,对于挂靠企业或者建造师实际所在的建筑企业,也存在危害,例如在招投标中,由于被发现挂靠情况而导致中标被废标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挂靠行为弊大于利,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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