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死刑复核程序

2019/11/04 17:33:11 查看1343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也使我国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这样敏感却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死刑复核程序需不需要辩护,大多数人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似乎并不明确。刑诉法关于死刑复核只有四个条文,都是关于核准权划分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一条规定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应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合议庭依什么程序展开工作,是否开庭或听证,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参加,审判员是否要会见被告人等,均无规定。按照法院的理解和实践,死刑复核程序更倾向于一个内部核准程序,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是为内部核准之需要,并不公开对外开展审判活动。

  虽然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可能的条件下,可能向复核法院提交意见,但并无明确的规定和程序,至少法律并未规定复核死刑的法官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尤其在实践中,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往往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执行死刑命令同时下发,死刑复核程序在时间上就不是独立的,自然也谈不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了。

  显然,有学者认为,按照程序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今后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应当确立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力和获得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内容,与会专家和参会律师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中允许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需要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否则,所谓辩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很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必须享有下述权利。

  1、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2、查阅、复制案卷的权利

  3、调查取证权

  4、听证或开庭建议权

  5、发表意见权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的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应围绕是否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而展开,其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应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本身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是否存在和成立;第二,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是否正确。前者涉及事实问题,后者涉及法律问题。前者主要考察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足,被告人是否犯了所指控之罪,以及是否是被告人犯了所指控之罪,避免杜培武、佘祥林式的悲剧。

  2、被告人有无可以适用死缓或更轻刑罚的情节

  这一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所指控之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又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情况。在这种状态下,能否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也就是说,被告人自身有无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或更轻刑罚的情节。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这一辩护重点可能比应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更重要、更常用,因为将犯罪事实完全搞错的情况毕竟更少。这一辩护的核心和重点就是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即有无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经过了一审、二审,如果有明显的法定从轻情节,一、二审法院通常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当然也有不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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