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

2019/11/05 09:41:26 查看1262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表现形式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

  审判实践中认为,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规定,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知情权。

  【参考案例】

  一、A公司与钟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

  二、A公司与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为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因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而受到限制。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