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疑惑解答

2017/01/19 15:07:15 查看1053次 来源:王伟刚律师

答疑解惑:

一、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2、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

 3、涉案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

二、混合型毒品案件如何处理?

 1、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

 2、毒品中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3、毒性相当或者难于确定毒性大小的,应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三、新类型毒品案件如何处理?

 1、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

 2、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3、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

四、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如何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五、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如何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六、为他人代购毒品如何处罚?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3、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七、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如何处罚?

 1、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2、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3、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八、认定“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有哪些?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九、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十、达到死刑数量标准,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 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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