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有关程序说明

2019/11/07 11:41:04 查看1216次 来源:陈嘉棋律师

  一、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及时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应当粘贴封条,并在骑缝处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冷藏、冷冻、避光、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医方代理律师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提示),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二、电子病历的复印、封存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三、 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及时签封病历原件或复制件。

  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四、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但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有书面签字记录;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进行公证。

  五、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的,律师可以代理或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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