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告诉你,对付老赖的终极绝招

2019/11/07 18:53:23 查看1292次 来源:史玉靖律师

  最高院告诉你,对付老赖的终极绝招

  2019年08月28日 律图问答律师

  司法实践中,往往在真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拿到一纸判决,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要想拿回钱来,挽回损失,多数情况堪比“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在中国执行难的大环境下,面对老赖,还有最后一招,就是将老赖认定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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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越公司”)与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贺某某、林某某支付湘越公司货款22.3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潭中院指定湘潭县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向贺某某、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某某始终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2013年7月9日、2013年7月24日,因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湘潭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某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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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不予立案

  申请人到法院自诉

  湘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湘潭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湘潭县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林某某予以逮捕,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2016年4月,湘潭县法院对林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在法院执行期间林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发生存取款交易一百多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计131719.84元。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不申报财产情况,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湘0321刑初0039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林某某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中院以(2016)湘03刑终字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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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拒执罪需具备三个要件

  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最高院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是为了依法惩治老赖,有效惩治其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最高院通过该案,针对此类案件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规则: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必须以有作为能力为前提条件。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在具体行为形式上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

  也可以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类型不应当限于立法解释明确列明的情形,特别是涉及非财产给付义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纳入“兜底项”予以认定。

  3、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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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为了更好地帮债权人执行回债务人的欠款,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拿到判决,并不等于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尽量多渠道精确掌握债务人资产情况,以及是否有处置财产的行为。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第一时间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出境”等。

  2、一旦发现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向该公安机关法治大队申请复议、向该公安机关上一级机关法治支队申请复核,或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或者去法院提起自诉。

  3、期间积极与被执行人协商,毕竟一切的手段都是为了最终拿回欠款的目的服务的。

  4、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公职身份,可以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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