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2017/01/19 15:07:18 查看532次 来源:吴红兴律师

解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容易被人混淆,有的人把劳务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或者把劳动关系当成了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劳务或者劳动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定位不清,签订的劳务或者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把握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必要,同时也应该将两者予以区别。

首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该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例如,甲请求乙为其修理电视机,并向乙支付了修理费,那么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劳务关系。如果甲不支付报酬,或者乙在修理时将甲的电视机损坏,引发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甲和乙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据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来作出裁判。

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中提供劳动的一方为劳动者,接受用工的单位一方为用人单位,该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a公司在一次招聘会上招了一名车工b,双方立即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b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b开始在a公司实际从事了车工工作。如果a公司欲辞退b,或者b自行决定离开单位,引发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a公司或者b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该委作出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规范来作出裁判。

其次,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时,该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自己应承担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义务转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甲请求乙修理电视机,乙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技术问题无法解决,乙请丙解决该技术问题,最终电视机在乙和丙的共同努力下修理完毕。

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首先是人身关系,且劳动过程中,不允许第三人代替劳动者履行义务,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比如,a公司的职工b因为对操作工技术不熟练,不想在a公司上班,遂请c代替其到a公司上班,c欣然答应。结果由于c不熟悉b的工作,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不当造成了a公司巨大损失。a公司立即向b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赔偿a公司的损失。本案中,显然b要求c代替其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因为劳动者因其自身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不能擅自决定将自己应履行的劳动义务转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

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王某和赵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李某和某机电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某商场和某电器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等等。

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则相对特定,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a在b公司从事车工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a应当严格按照b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不得迟到和早退。a如果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中有突出贡献的,b公司会按照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对a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者奖励。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还有其他的一些区别,这里不再一一赘述,只作简单介绍。笔者认为,划清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的界限,将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也对进一步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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