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2017/01/19 15:07:18 查看501次 来源:吴红兴律师

诉讼常识

1、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 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B 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C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种类主要是: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3)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起诉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清单,以作证据交换之用。

(5)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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