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9/11/11 10:17:13 查看980次 来源:尚军港律师

  (一 )定义

  合同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的某些专用词语,但法官或者仲裁员却可能一无所知,所以,撰写合同时要让合同自己为自己释义。因此,要勤于对合同中使用的特定词语予以定义,定义的目的是在特定合同中明确某个特定词语的含义,而这个含义有可能会与我们的通常理解不完全一致,这样,通过定义的方式,某个特定词语在合同中就获得了特定的含义。以“机动车”的概念为例。我国内地的法律规定。“虽有动力装置服动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为非机动车。但我们也可在合同里将“机动车”定义为“所有以动力装置进行驱动的车辆”。对一个词语进行定义的方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将所有的“定义”集中放在合同的开头,也有的放在合同的结尾,或是在某个特定词语第一次出现时。

  (二 )专业术语

  如前所述,要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教育的外行,如果你书写的合同简明得连一个外行都能理解,那么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会给法官一个明确的解释合同的机会。但是,事情并不总是如此,我们经常会碰到使用专业术语的时候,包括法律、财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术语。在这种情况下是用还是不用?笔者的意见是该用的时候一定要用。这是因为,专业术语通常有它特定的含义,这种含义为业内普遍认可,因此,专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理解和解释起来不会不一致,虽然外行读起来晦涩难懂,但只要理解一致,不会影响合同履行,也不会引起争议。而反过来考虑,如果故意避开专业术语,那该用什么词语来表达某些特定的含义呢? 如果表达不清反而引起争议,又何必避开使用专业术语呢? 毕竟,商业合同的实际读者都是各行各业的内行,而非外行。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对专业术语予以定义,写明它所具有的含义,或通过引述的方式来定义,例如,在对“关联方”作出定义时,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关联方是指与本合同任何一方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关联关系具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含义。”

  (三)简称或缩语

  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留置权人和留置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出卖人与买受人,等等,都是合同当事人的不同称谓。在同一份合同中,可以用甲方、乙方代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文前后要一致,避免出现用错指代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个交易项下有多个合同时,对当事人的简称一定要保持一致。实践中,合同对应的双方,很容易被顺倒或者出现打印错误,因此,在合同中要特别注意审在这些关键词的使用。

  (四 )时间

  所有合同都涉及时间的表述,在合同中应当用标准的记载时间方式来表述所涉及的时间概念。最好不要用“每隔一周”之类的词,因为这有可能产生歧义——是两周还是一周? 最好这样写,“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写明从何时起算“两周”或“一周”。有时还要注明是否包括当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还要求将时间具体到“小时”,这往往涉及合同款项的支付。在涉外合同中,还需要考虑时区的问题,即合同时间是以哪个时区的时间为准,比如,是按照北京时间还是纽约时间来计算。另外,还需要考虑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带来的影响,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一般都是以某地银行的营业时间作为区分,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某个合同履约时间恰巧落在非工作日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出现时,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将履约时间顺延到下一个作日的内容表述。因为,合同的时间概念涉及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不可不重视。

  (五 )数字

  一些重大合同写数字时最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拾(10)。这样可能会减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六 )争议解决

  在合同中应加入准据法、管辖地、律师费、技术性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由于在谈判中这些问题较少涉及,在合同起草人起草合同时,对这些条款当然均应按照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来写。有了这些条款,一旦合同引起诉讼,你就已经为打赢这场诉讼战准备了一些“弹药”。

  (七)违约责任

  在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时,大多数人都喜欢将违约责任空洞化,例如:发生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追究责任,或者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等等。此类约定就如同没有约定一样。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有针对性,对每一种违约行为都要设定相应的具体违约责任。法务人员也不是万能的,有些专业一些的合同,法务人员一定要与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常见哪些违约行为,从而有针对性地设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当以造约金责任形式为主,其他违约教济形式为辅。因为违约金责任确定明了,易于执行。而诸如“赔偿损失”等是需要举证的,对权利主张者来说有一定的困难。并且,由于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立法态度是“损失填补”原则,即便约定的违约金无法涵盖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再承担赔偿剩余损失的责任。当然,如果认为已方违约概率更高,违约责任就要模糊。站在公平角度看,违约责任在形式、额度等上要讲究对等,

  (八)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果

  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了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外,一定别忘记约定守约方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设定单方合同解除权时,一定要与业务人员碳商,了解何种情况下已方就想解除合同了,过去常见的导致已方十分被动的对方违约情形有哪些,是否就此设定解除权。另外,在设定单方合同解除权时,还需要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较为原则,这也是立法者的无奈,因为现实生活太复杂,法条要想涵盖各种情形就必须使用原则性的表述,但对于合同起草人的法务人员来说,就必须考虑针对合同解除后果起草适用于具体交易、具体合同的具体条教内容,否则,在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时,那些原则化表述通常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裁决。

  (九)合同生效

  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要求,否则,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明确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于合同文首所载明的日期生效。这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一份未生效的合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生效的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相比而言,缔约过失责任要远远小于违约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有限,且无法通过合同来作具体约定,而违约责任可通过合同来约定,可以约定得明确、具体。就像在物权法出台以前,由于对物权行为和合同效力的关系认识不清,一份设立抵押的合同是在抵押设立时而非合同签订时生效,由此带来实践中经常发生某一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反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尚未生效,另一方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当然,现在这种情况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得到了改变。目前这种含有合同生效时间规定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少了,但在部门规章里这种规定还能时常发现,这种规定常常包含合同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等内容。

  (十)先决条件

  在合同中设置先决条件通常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例如,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可设置以买方得到政府审批作为买卖双方交割股权的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得不到满足,交易和合同即告终止。先决条件决定着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的下一步约定,能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因此,在起草合同时要对此善加利用。

  ( 十 一 )合同的补充与变更

  上述有关起草合同的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都适用于起草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这里再谈谈起草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特别需要予以关注的事项。在起草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时,要在内容上体现出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所依附的原合同,如果未能体现,容易被误解为一份独立的、新的合同。如果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已经另行签订了其他的补充协议,也应当在本次补充协议中加以述及,以体现本次补充协议与之前合同、补充协议之间的传承关系。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必然涉及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何衔接的问题,包括权利义务变更的起始时间、因变更引起的新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最为基本的问题还有,以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了结,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如何处理,有时还要考虑因原合同的转换所引起的损失如何界定、由谁承担,以及因此增加的审批手续该由哪一方完成、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由于合同条件之间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联性,因此,在补充或变更一个合同条款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这一补充或变更是否会影响到其他条款的履行或与原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产生冲突,以及在产生冲突时以何为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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