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既是“馅饼”也是“陷阱”!

2019/11/12 15:00:40 查看1051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后,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让“一元钱办公司”成为可能,社会上不可避免出现大量“皮包公司”、“僵尸企业”。

  什么是皮包公司呢?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地点、没有固定人员,只有一个皮包、一个印章、一盒名片。

  什么是僵尸企业呢?法律上没死,因为还没注销;现实中已死,因为已经停业。形象的讲就是:心跳已停止,但未宣告死亡。

  “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该制度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落实功不可没,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掀起了“草根创业”的新高潮,让创业、创新成为了时代的潮流。

  但是“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既是“馅饼”也是“陷阱”。众多创业者认为,最“悲催”的结果就是首期出资“打水漂”了,门一关,什么事也没有。从法律上讲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后,虽然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600万元,若公司经营不善,门一关,那其余的2400万元注册资本股东是否可以不管了呢?为什么说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呢?

  这些疑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中可以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见,若公司经营不善解散清算时,股东必须把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拿出来,作为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等;即使公司未进入解散清算阶段,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企业已“死”,但股东不得安宁!因为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债呀!

  怎样预防风险呢? 在认缴出资时,创业者要充分考虑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确定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避免承担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符的责任风险。

  如果已认缴,但企业发展前景渺茫或企业已债台高筑,怎么办呢?尽快实施“金蝉脱壳”的计策,找个愿意为你“背黑锅”的人把股份转让出去,且书面约定由股份受让人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

  综上所述:“0”门槛注册或分期缴纳出资注册的制度,既是“馅饼”也是“陷阱”。这个制度看似给创业者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是创业者也要“悠着点”,若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创业的远景看似天堂,但距离天堂最近的就是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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