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否退回怀孕女职工

2019/11/12 16:20:59 查看1294次 来源:刘堂律师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其他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方式,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用工方式。那么,如果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怀孕了,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派遣单位呢?请看下面介绍。

  一、能否退回派遣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怀孕,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不可以退回派遣单位

  对于“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提供相同的福利待遇,因此不能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二)可以退回派遣单位

  与劳务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仅是用工关系。“三期”女职工不能如正常时期一样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解除,派遣员工仍可以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因此,应当允许用工单位将其退回,这也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灵活性原则。

  二、现行法律规定

  经笔者查证,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将劳务派遣期间怀孕的女职工退回派遣单位。

  综上述所,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怀孕,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派遣单位。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单位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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