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虚拟股东的裁判认定与处理

2019/11/13 14:35:30 查看1265次 来源:韩春明律师

  所谓虚拟股东,是指以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已死亡的人或虚构的人)在工商局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因该股东实际不存在,因此,我们称其为虚拟股东。之所以存在虚拟股东,其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大多都是为规避法律。如在公司法修订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有二个以上股东,一些人既想一个人经营公司,又想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好处,于是出现了虚拟股东的情形。

  一、虚拟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虚拟股东是否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要素,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应适用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对于虚拟股东不应当确认其有合法的股东资格。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的是股东实名制,虚拟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显然属于违法行为,这必须加以禁止与惩罚;二是虚拟股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或对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从业禁止规定等,如允许虚拟股东存在,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原则,而且帮助了恶意欺骗国家的不法分子实现非法目的,这有损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不利于健康法制环境的建立与净化;三是如果确认虚拟股东的合法股东资格,因当事人的安排与工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必然使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这不仅使工商登记这种公示行为失去法定的效力,而且不利于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护公司外第三人与公司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维护工商登记的法定效力,虚拟股东应当予以否定。

  二、虚拟股东的股权应归谁持有

  虚拟股东确认无效后,其股权的归属便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在虚拟股东纠纷中,由于在公司设立时当事人为隐瞒虚拟股东的真实情况,在实际缴纳出资款时都是以虚拟股东的名义在工商局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予以确认,因此,在虚拟股东的股东资格被否定后,虚构股东的实际资金来源到底是由谁来缴纳的往往很难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虚拟股东名下的股权丧失了实际的持有人,该股权被悬置起来了。

  司法实践中,虚拟股东被否定以后,既然有股权存在就应当有持有人,该部分股权应根据真实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理由是,在虚拟股东纠纷中,虽然很难证明虚拟股东的出资实际是由谁出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虚拟股东资金由谁缴纳,该股权都应属于公司的资产,在公司资产无主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该方式处置虚拟股东的财产更符合实际情况。

  三、确认虚拟股东资格案被告如何确定

  发生虚拟股东纠纷时,确认股东资格案被告如何确定,应当视确认主体来定,如果虚拟股东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如果真实股东要求确认虚拟股东不具有合法股东资格,一般首先应以公司为被告,确认不确认股东资格是公司的行为,司法确认只是对公司确认行为效力的一种判断,因此,公司应首先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虚拟股东是争议的焦点,一般虚拟股东也有实际的权利指向人,因此,等待确定的虚拟股东也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无论是哪种情况,公司都可作为必要的被告存在,因此,通过现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普通程序是可以解决该类纠纷,不需要设置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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