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流质条款的效力

2019/11/14 11:02:05 查看1255次 来源:鑫滳律师团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流质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相关案例

  1.事先约定股权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的股权质押条款无效——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约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由质权人以固定价款处分质物,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质权实现方式不符。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14

  2.以获取已享有担保物权的股权所有权方式来冲抵之前形成的债务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流押情形,应认定为无效——重庆商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橡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赵秀美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当事人并不是在同一份协议中既约定设立担保物权,又约定以获取担保物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的形式,但两份协议履行的实质就是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不同步骤、不同形式签订协议不能改变合同履行结果上的流质性质。因此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股权流质条款无效。

  案号:(2016)云01民初10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26

  3.债务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朱延凯诉韩先进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因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其中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债务人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议就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号:(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

  权威观点

  1.法律禁止流质条款

  流质(又称流抵押或流押),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法律禁止流质或流押条款的原因主要是防止债务人为经济所迫,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而利益受损;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抵押权设定后,若抵押物价值下降,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债也可能对其不利。因此,禁止流质条款既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中,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该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依照双方已约定的折价率或者价格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该约定属于流质性质,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摘自《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杜豫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出版)

  2.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项规定被通称为“禁止流质契约”条款。各国民法一般均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始自罗马法,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

  规定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考虑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为了保障出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当然,从现实生活与经济发展看,债务人借债,并非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借债并进行质权担保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从总体上说,为了保证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规定禁止流质契约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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