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2019/11/14 15:49:22 查看1108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笔者前日在微博上发现一篇新闻,题目是:唐山教科书式老赖: 我已经臭名远扬,没什么可怕了

  由于该文记者采访的篇幅过长,案件信息比较分散,笔者总结案情摘要如下:

  2015年10月6日,赵X的父亲——62岁的赵XX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恰逢黄XX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驶来,将赵XX撞伤,经抢救后,赵XX成为植物人,交警认定赵XX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黄XX负主要责任。

  后赵X代其父赵XX对肇事司机黄XX及保险公司提起了民事侵权之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各项损失,包括17年护理植物人所需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共计135万元,黄XX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7年12月1日,赵XX去世,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此,黄XX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不久前,黄XX刑满释放。

  因民事判决的135万元执行案款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黄XX个人承担部分的赔偿款大部分无钱款可供执行,赵X对黄XX此前给女儿买的房产提起了“确认黄XX在女儿刘XX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民事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黄XX表示,“我现在没工作了,也臭名远扬了,最差也不过如此了,我还有什么可怕的。我一定会一步步地为我和我女儿讨回公道。”

  (注:摘要中所涉人员姓名系原文采用)

  笔者对这位黄XX女士的遭遇表示十分同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笔者目前正在处理的一起案件与之极其相似,同样是行人一方受伤,治疗康复出院一年后死亡,家属报案要求进行尸检,经两次鉴定,确有间接因果关系,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主、次责任,肇事司机正面临着或有的刑事风险。

  确实,在日常生活中,开车的朋友们尽管加上十二万分的小心,一不留神还是会出事儿。一旦发生事故,绝大多数人都富有同情心,想到人肉抵不过钢铁之躯,在处理事件中,警察一般要问机动车一方车辆保险是不是充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让机动车一方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以便受伤害或受损失的行人在日后能得到充足的赔偿。

  警察的初衷自然是好意,保险公司多承担一部分赔偿也不违背机动车投保一方的意愿,行人受伤当然更愿意对方多赔偿一些,总之,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重一些可以说是共赢的结果,但这只限于日后不会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他日受伤人员一旦死亡,且经鉴定与交通肇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很可能就要面临像黄XX一样欲哭无泪的境遇。

  在我国,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最轻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者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是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基本事实无争议,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都会比较慎重,当事人维权的意识也比较强。

  容易发生问题的是对一般性交通事故的处理,行人受伤,因伤势不明显,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各方本着照顾行人、机动车一方少出钱的原则,事后向保险公司报销损失,以平衡各方利益。但受伤行人在事后治疗过程中因多种病症并发导致出现死亡后果的,无疑对主动认责的机动车一方是严重打击,此时行政机关对过错责任认定已经完成,即使再启动普通程序调查,也很难改变此前的结论,而行政机关一旦改变结论,又面临着当事人不服、已经处理的民事赔偿是否要纠正等等复杂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为主、次责任,黄XX确实是有点冤,为什么这么说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记载黄XX有超速或是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结合黄XX所述当时是为了躲避其他横穿马路的骑车人,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呈现黄XX违反“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对她来讲应该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有行人受伤的简单交通肇事违法处理案件中,笔者认为存在不少机动车一方在事件中责任完全达不到全责或主要责任,而自己却认可是全责或是主要责任的情况,如果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机动车一方坚持据理力争,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当然,五、五分责或是倒三、七开,去保险公司理赔比较繁琐,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确实对肇事双方没有什么好处。

  但我们必须要注意到前述《解释》第2条第1款的(1),只规定了达到一人死亡的后果,却没有规定是什么时间死亡,所以对这类特殊的情况,人受伤经治疗康复后又因多种原因导致死亡,经鉴定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难免要先行承担民事赔偿后又背负刑事责任,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所以,话说回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保险公司的便宜不是那么好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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