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十五问

2019/11/14 16:32:08 查看8891次 来源:周丽清律师

  1.问:我们工厂经常安排我们在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班工资应如何计付?

  答: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计薪,不影响加班工资的计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标准另行计付。

  2、我现在正和单位走劳动仲裁程序,涉及到加班工资的事实,请问加班工资由谁举证?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我进厂办手续的时候,由于没带身份证,就用了老乡的,导致用人单位误用老乡的身份证给我交了工伤保险,现在我发生了工伤事故,请问用人单位应对工伤进行赔偿吗?

  答: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且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一般无需负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但基于该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4、我发生了工伤事故,现在和公司算赔偿,但是公司提出,超过社保基金报销范围外的费用,要我自己负担,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5、我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我休息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6、我是在2018年6月1日进入公司的,至今工作快17个月了,但是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能够主张多久的双倍工资?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7、公司确实和我签了一张用工合同,但是合同中很多必要的要素都没有,比如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请问,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8、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9、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应该如何证明我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答: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员工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证明。

  10、我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中间我因为身体原因休息了半个月,那我的试用期是不是还要延长半个月?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试用期应当延长半个月。

  11、我上班的工厂7、8、9月份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是现在补齐了,我还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2、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和我们签了协议,内容大概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等类似表述,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如劳动仲裁、诉讼所涉事项,协议已作约定,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作为裁判依据。

  13、我上个月按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我还是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表示异议,那么,我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4、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能到其他单位从事或自行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工作,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现在我还没离职,如果违反前述约定,单位申请劳动仲裁的,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

  15、我与第一家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我和后一个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如果我向后一个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等,能否得到支持?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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