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辉动态|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范围、内部承包、垫资效力及利息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49期)

2019/11/18 09:13:22 查看1251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2019年11月15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如期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施工合同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内部承包、垫资约定的效力及利息等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如何认定施工合同纠纷中垫资约定的效力及利息?

  关于垫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垫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下,法律上原则地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关于垫资利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垫资利息。

  二、法院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纠纷中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何认定施工合同纠纷中内部承包的效力及条件?

  内部承包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属于施工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北京、浙江和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及审判案例归纳总结,内部承包主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具备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

  (二)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给予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三)内部承包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模式,整个工程的风险在企业身上,由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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