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故意划车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理

2019/11/18 21:06:19 查看1812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2日至2月13日期间,嫌疑人李某某(女)以停在路边的汽车违章停车,阻碍走路为由,先后六次持路边石块在六辆汽车的引擎盖上划下‘留路’或者‘留’的字眼,损毁了六位被害人的私有财产。经计算,汽车维修费总值8600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李某某(女)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因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女)不起诉。

  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总结:

  李某某(女)用石块划花被害人的汽车,维修费总值8600元的行为显然符合上述法规中对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适用标准和立案起诉标准,其任意损毁私有财物价值8600元的行为显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启示:

  1.寻衅滋事罪中第三项行为的构成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它会伴随着给他人人身、人格或者公私有财产带来损害的行为和带有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而我国刑法中这项罪名的第三种情况,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具体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1]而“情节严重”又有没有具体标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可知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便构成刑法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此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会被立案追诉。

  本案中李某某(女)划花他人汽车,被划花的汽车的维修费总值高达8600元,也就是等于损坏他人私有财物二千元以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寻衅滋事罪对司法解释,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2.如何取得不起诉的结果

  依据我国法律,触犯寻衅滋事罪应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可以被免除刑法并免于起诉。那么,如何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种情况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呢?以下是三个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获得不起诉的案例。

  (1)2018年3月3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小区(**村**里)地下车库,无故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111号车位的棕色大众迈腾汽车(车牌号:京Q****1)的副驾驶一侧用钥匙划伤,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272元。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毁坏财物修复价值稍高于刑事立案数额,破坏后果较轻;二是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三是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四是段某某此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综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2]

  (2)2018年6月3日4时50分许,在潍坊高新区**小区**楼地下车库内,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使用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鲁******的红色大众甲壳虫轿车的前机盖、右侧反光镜、右前门、右前门玻璃立柱(A柱)、右前侧叶子板、右后侧叶子板等部位划伤。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100元。

  ···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3]

  (3)2018年2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莘七线与苏同黎公路红绿灯路口处,以石子划汽车车身的方式任意损毁被害人陆某某、袁某某、管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等人停放于该处的汽车,造成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5名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4]

  由上文三个案例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嫌疑人蓄意滋事,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损坏财物的修复价值高于立案金额的行为,那么他将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人认为只需要民事赔偿,在民事领域了结的行为和结果,比如蓄意刮花别人的车辆,其实都会被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嫌疑人为偶犯、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可以作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李某某(女)划花他人汽车的起因是她居住的小区经常发生车辆停车不规范的情况,阻碍居民出入。李某某(女)在多次与停车场管理人员交涉无果后,为了抑制这样的情况,法律意识淡泊的她在他人的汽车引擎盖上划下“留路”或者“留”的字眼,以使车主遵守停车秩序。李某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车主的财产权,但她实施该行为的本意是善意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停车秩序和便捷居民出行,主观恶意很小;其犯罪情节后果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其次,李某某(女)在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后,充分意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向受害人表达歉意,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见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女)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李某某(女)作不起诉处理。

  蓄意划花他人的私家车意味着什么?

  相信很多朋友在生活中都遇到过自己的爱车或者别的私家车被刮花的情况,有时是因为旁人粗心大意给车留下“伤痕”,有时候却是有人蓄意生事,飞来横祸,使得车主既生气又无奈,还要花大价钱修理一番。近日广州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上了年纪的大妈以停在路边的汽车违章停车,阻碍走路为由,先后六次拿路边石块在六辆汽车的引擎盖上划下‘留路’或者‘留’的字眼,也就是刮花了六辆车。经计算,这六辆汽车的维修费高达八千多元。经历此事的车主对自己的车无故被划感到十分生气,而大妈也愤慨非常:明明是你的车子挡路,我只是为了小区停车秩序。

  违章停车有错在先,但这并不代表刮车有理。那么,刮花了别人车子的当事人,是否知道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从上述条文可知,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便已经构成刑法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此类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会被立案追诉。所以只要被划车辆的维修费达到二千元以上,划车人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了,甚至可能要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也就是“坐牢”。

  这时候也许会有朋友叫屈:划花了车而已,赔偿损失就可以了,怎么还要坐牢呢?那么被立案起诉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免予刑罚、不被起诉的机会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上文可知,依据我国法律,触犯寻衅滋事罪应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可以被免除刑罚并免于起诉。那么,如何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种情况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呢?从一般的寻衅滋事案件来看,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可以作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划花私家车,造成财产损失两千元以上的当事人,如果认罪态度诚恳,是初犯、偶犯,积极向车子被刮花的事主赔偿并取得他们的谅解,是有很大可能取得不被起诉的结果的。

  但话又说回来,生活中矛盾的产生是难免的,过激的行为却是不必的。一时激愤划花别人的私家车其实是宣泄情绪最下下等的方式,既吃力又不讨好。所以大家出行在外切莫冲动行事,不要因为即时情绪既损害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带来苦果。

  [1] 来自百度百科

  [2]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

  [3]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

  [4]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