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到底是谁违约?

2019/11/20 09:15:18 查看1287次 来源:袁慧律师

  【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购房人张某、朱某与售房人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一套住房出售给张某和朱某(签约时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成交价为四百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朱某向李某支付了十万元购房定金,案涉房屋于2019年6月登记在李某名下,后经张某、朱某再三催告,李某一直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出面配合走房屋交易流程,张某、朱某无奈遂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经过】

  首先,明确张某、朱某的诉求是什么,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 经律师询问,张某和朱某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新的问题来了,在审判实践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要排除继续履行的“障碍”,比如房屋有抵押,需要先将抵押权涤除,同时需要证明己方有能力继续履行,通常需要提供银行同意放贷证明,或者将购房款全额交至法院账户,否则合同继续履行仍然具有不确定性,法院碍难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通过沟通,张某和朱某表示可以提供相关证证据证明有继续履行的能力。

  其次,在很多房屋买卖案件中,买卖双方都认为是对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客观上已经逾期,但是造成逾期履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有可能是对方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己方的原因,这是需要律师去认真调查核实的。在收集了相关案件材料后我们代理张某、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立案时惊诧地发现李某已经早几日起诉了张某、朱某,诉请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我方赔偿违约金,理由是张某、朱某违约了。事情进展到这里,你是不是和我一样表示好奇,到底是谁违约了呢?

  由于买卖双方都起诉了对方,法院最终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到底是谁违约了?对方的理由是,我方在支付了定金之后,没有及时交付第二笔购房款。我方的理由是因支付定金的账号非李某本人账号,系李某亲戚代收,鉴于第二笔购房款数额较大,担心转至他人账户日后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方多次联系李某要求提供己方收款账号,好安排打款,但李某拒不配合,逾期付款的客观情况确实存在,但是李某所致,为此我方提供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在聊天记录中,李某还曾表示房子不想卖了,对此李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案件结果】

  虽然本案没有经过判决,认定到底是哪一方违约了,但是根据之前的庭审情况,法院还是倾向于张某和朱某的陈述更符合常理。该案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张某、朱某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某的同时,李某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朱某名下。

  【律师提醒】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收款账户信息,切忌在没有任何授权、指定的情况下将大额账款转至第三方账户,将己方陷入被动的境地,有理说不清。其次,房屋交易过程中关键的时间节点尽量约定明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流程统一约定在某个时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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