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未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离职,员工赔偿1个月工资

2019/11/20 14:53:23 查看931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李X于2018年5月11日入职一家公司,5天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李X在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每月工资4,2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且无法确定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由员工向公司赔偿损失,数额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李X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公司认为李X无故离职,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对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金。因损失难以估量,故而依照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额,事后,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X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可否与员工约定,未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离职,员工赔偿1个月工资。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李X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该约定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的情形,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公司要求李X支付赔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李X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公司向李X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绝对解除,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实操中,有的劳动者说走就走,用人单位就立即空岗,此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对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证明因劳动者的离职行为造成损失,故不能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做了限制,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仅此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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