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的诉讼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

2019/11/20 15:15:26 查看1311次 来源:蒋丽律师

  在清算义务人责任方面,应特别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司法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其请求权的基础仍然是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曾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

  二、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该清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时点,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满15日之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种是以无法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是以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因无法清算而由法院做出裁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稿)》”)提出,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第15日之后开始起算。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超过15日未成立清算组的,可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认为,《九民纪要(稿)》的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只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一种情形,即使出现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九民纪要(稿)》的此处观点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认为,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发生,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后续最高院正式发布的纪要文件对此问题会作出何种规定,则还需假以时日待其最终实施生效后方能知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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