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2019/11/20 15:51:33 查看2103次 来源:刘乃豪律师

  案例:A于2017年9月1日去到某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19年7月1日离职,同年8月10日,A申请仲裁A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的双倍工资。

  一、首先,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A如何证明其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那么,现实生活中,当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时,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刘乃豪律师提醒大家:劳动者应在工作期间尽量收集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证明材料。如:

  1、收到的入职offer、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

  2、工作服、出入卡、饭卡、胸牌、暂住证等;

  3、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4、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5、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6、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7、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8、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9、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0、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1、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至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但最长计算期限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即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因此本案中最长的11个月工资应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律师提醒: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二倍工资补偿的要求吗?

  法律是有时效性的,这不仅存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劳动争议仲裁同样受到相应时效的限制,因此,劳动关系中同样存在时效。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应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而对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应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即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本案当中应为2017年10月1日。

  因此认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不再支持二倍工资。如A在2019年8月10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从2019年8月10日倒推一年至2018年8月10日。因此A请求双倍工资的时间只能是从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10日前的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而将面临无法得到支持的结局。

  三、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员工可否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就本案而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

  1、员工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保声明或者相关协议的后,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

  2、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

  3、用人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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