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缺乏工程资质情况下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引发的工程价款与质量纠纷

2019/11/21 09:00:45 查看1244次 来源:龚娇娇律师

  案例评析—缺乏工程资质情况下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引发的工程价款与质量纠纷

  裁判要旨

  原告因没有消防施工资质,且其所承包的消防工程最终因为图纸与现场不符而消防验收不合格,但其主张验收不合格后没有再修复是因被告不通知其修复,且被告已经停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因原告没有施工资质,消防工程合同无效,且消防验收不合格,向原告主张返还已付工程款及各种损失,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是否具备,返还价款和损失是否有依据等几个方面来最后认定是否支持各自的主张。

  案情简介

  瑞某居是个体经营部,没有消防施工资质,其与星某味达成消防施工协议,双方约定星某味将其餐厅店铺内装修中的消防改造委托瑞某居来施工。总价款分三次给付,最后一笔以消防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承包内容是瑞某居根据新图纸,现场消防喷淋头整改、消防双头应急灯设备整改等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瑞某居委托了第三方制作了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也帮助星某味推荐了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后来瑞某居将消防设计方案报苏州姑苏区大队审核,并核发了相应的凭证。

  后来瑞某居就其施工的星某味餐厅消防改造工程依次通过了电气检测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最后一关对投入使用、营业前对餐厅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检查时,消防队认为存在图纸与现场不符的情形,后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餐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书。

  在工程还没有电气检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投入使用前的消防竣工检查前,星某味已经在2015年5月份正式开业。后来因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以及停业的原因,星某味没有通知瑞某居再来修复,也没有申报第二次检查,星某味则关门转移了地方。合同约定的前两笔支付款项,瑞某居都主张星某味没有足额给付,转账的实际到账不足收条额度,且其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没有给付或为星某味垫付款项的情形。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后,瑞某居诉至法院,主张最后一笔工程款,星某味则提起反诉,提出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返还施工许可可证费用、施工图审查费、物业以及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向双方核实了合同约定的价款、条件及支付方式、亦查明了消防工程一系列的检测程序、法院向苏州市公交消防支队姑苏区大队核实当时餐厅消防竣工验收时的情形,据此法院认定瑞某居说星某味当时竣工验收没有叫其负责人在场,验收不合格后也未通知瑞某居去修复,是星某味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因为原被告双方所装饰装修工程为非住宅类装修且消防装修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范畴进行规范,因为瑞某居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消防施工协议》,但因该协议性质为建筑施工合同,施工主体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故而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正确,同时因星某味餐饮公司已经支付了瑞某居前两笔款项共计7万元工程款,但瑞某居没有证据证明其承建的消防改装工程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亦无证据证明其工程量总金额超过前面星某味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故瑞某居没有依据向星峰未主张合同项下工程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首先关于瑞某居的本诉的请求,对于已付款项不足7万元的主张,因有收条和转账记录,瑞某居就其异议的部分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法院依收条和银行付款,认定星某味已经向瑞某居支付了前两笔工程款7万元。且瑞某居明知道自己没有消防资质,其消防验收不在现场的主张经法院向消防大队核实,不成立,且消防不合格的理由是因为图纸与现场不符合,瑞某居主张是因为与装修的图纸不符,因瑞某居拿不出证据佐证,法院对瑞某居的诉请不予支持。

  其实,对于星某味的反诉请求,即返还已付工程款和各项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星某味也有责任,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但是其在竣工验收合格前,擅自使用营业,再以质量不符合主张相应权利不予支持,且消防验收不合格后,其应及时通知瑞某居修复、整改,然其相即就停业,之后损失的扩大,责任在其自身,不应由瑞某居承担。

  最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本反诉的诉讼请求都未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瑞某居上诉,最后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为条件成就即付款及对方合同履行达不到合同义务主张质量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以思考的路径,诉讼主张不同,法院判决可能也不尽相同,如果瑞某居从一开始正视这个合同无效的基础,那么其主张以及证据准备应该更加要充分,也就不会经历一审二审的诉累,如果从一开始去鉴定这个消防工程量,不过因为店铺已经关了,想要做鉴定也许也做不了了。

  作为瑞某居而言,应该知道,其在星某峰向其支付第一笔款项少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时,瑞某居就应该及时向星某峰提出, 并发出书面函件,表示出异议,或是在先写收条的时候写明,以最后实际到账为准,等到账数额不对时,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备日后工程款主张做准备。同时第二笔款项中,其主张有15000元是代替对方垫付,但是没有委托手续,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说明,亦没有第三方的证明,所以不予得到支持也是正常。合同条件未成就,主张相应款项的支付,在这个先履行抗辩中,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除非完全是对方的错误造成。

  而作为星某味这一方,在合同签订当初,没有审核对方的资质,也可能是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选择了瑞某居,同时其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提前擅自开业,这就减免了对方的质量责任,其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就工程的竣工进度有一个大概清楚的约定,也可以据此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已经完成的消防工程价值超过星某味已经给付的工程款,星某味还得支付价款给瑞某居,但是如果已经完成的消防工程价值少于星某味已经给付的工程款,那么瑞某居要退多出的钱给星某味。只是经过以上一、二审,再去重新起诉,就工程做鉴定,双方都不想赌了,也就都到此为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