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派》中的婚姻法问题,如何变更抚养权?

2019/11/21 16:08:53 查看936次 来源:许琦翔律师

  最近刚播完的电视剧《少年派》都看了吗?

  这部剧集中了教育、成长、高考三个热点话题,它们不仅是观众的身边事,更是每个家庭的大事。

  剧中少年们桀骜不驯,迎着阳光、风雨,如春草般蓬勃生长。

  高考结束,少年各奔前程,内心充满伤感及对未来的期待。

  四个家庭经历波折,找到了各自的方向,收获着动人的成长。

  剧中有几个情节涉及了与抚养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王顶男(林妙妙的小姨)因投资P2P赔了200多万后,向唐元明提出离婚。王顶男与唐老师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娇娇由王顶男抚养。

  后因王顶男受强烈刺激引发精神疾病,唐老师提出变更抚养权,遭到妙妙家人拒绝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

  这是剧中唯一一起到法院处理纠纷的事件。

  那么,抚养权该如何确定?

  确定了之后是否可以变更?

  带你详细解读!

  一、抚养权归谁?

  经济条件不是唯一因素

  抚养权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协商:

  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此种状况通常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剧中唐元明与王顶男离婚时,就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娇娇归王顶男抚养。

  离婚后,可以约定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不要断了和孩子的联系。

  对孩子来说,他需要父母的任何一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

  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离婚中对女性和孩子的一种保护。

  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剧中学霸钱三一的父母婚姻关系早就破裂了,因双方都想要钱三一的抚养权而僵持不下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钱三一的父亲钱钰锟是个非常出色的商人,他的母亲本来是一名优秀的歌剧演唱家,为了照顾钱三一而放弃事业,成为了一个家庭主妇,兼职在家教小朋友弹钢琴。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相当悬殊。

  按照当时的情况,钱三一年满17周岁,如果父母双方因争夺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抚养权的归属则着重考虑钱三一的意见,而不是单纯的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

  二、可否变更抚养权?

  在子女长期、动态的成长过程中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1.抚养权能否变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呢?

  在《少年派》电视剧中,王顶男与唐老师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娇娇由王顶男抚养。

  后因王顶男受强烈刺激引发精神疾病,唐老师提出变更抚养权,遭到妙妙家人拒绝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是剧中唯一一起到法院处理纠纷的事件。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抚养权可以发生变更。

  抚养权变更情形为: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抚养权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剧中唐老师就是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为主要事宜,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 抚养权变更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呢?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发布的诸多典型案例,最核心的因素就是围绕父母双方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以及尊重子女自身的主观意愿。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

  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其实,从立法到司法法律规定都围绕父母与子女血亲关系,尊重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伦理价值,倡导子女孝顺父母、父母关爱子女的和谐友好的家庭关系。

  因此,作为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不光要给予生活保障,学习教育权利更应当保障,关注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许,因为你的怠于履行、不尽职尽责履行抚养义务,面临的就是抚养权被变更的法律后果。

  3.精神病人如何应诉?

  精神病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只是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上述监护人不存在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以上人员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按以上先后顺序享有监护权。

  剧中王顶男已经离异,没有配偶,在抚养权变更的诉讼中就应当由父母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

  那么,如果王顶男是在没有离婚之前就被确诊患有精神病,之后唐元明再提出离婚诉讼,是否还能由第一顺位的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

  在离婚中,由于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其本身的利益和精神病人的利益有冲突和矛盾,所以不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般会选择被告父母或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为被告监护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2)除了法定代理人之外,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只能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

  此外,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被天然授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代理被监护人的事务。

  诉讼代理只能基于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比如在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

  (3)精神病人是否必须出庭应诉?

  一般案件中,有了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

  但离婚案件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出庭。此外,在涉及精神病人的诉讼案件中,其法定代理人无特殊理由应当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剧中变更抚养权开庭的时候,王顶男没有出庭应诉,被告席上坐着的是她的诉讼代理人。

  对孩子来说,当然是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更好。

  但如果不能给孩子一个好的婚姻,那一定要给孩子一个好的离婚。

  即使离婚了,也不能少了对孩子的爱。

  孩子没有了完整的家庭,但不能再没了爸爸妈妈的爱。

  祝愿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爱里,更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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