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2019/11/22 14:28:59 查看1154次 来源:赵磊律师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关键词 贩卖毒品、不予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张某系出租车司机,其应出租车车主的请托,两次为其购买冰毒且事后存在共同吸食的行为。第二次代为购买之前,出租车车主曾提出过买点一起吸食。在第二次购买毒品后,张某在

出租车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部分毒品。

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张某某刚被拘留后即找到了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最终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分析犯罪构成、取保候审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经过会见发现,在出租车车主请求张某购买毒品之后,张某虽然有为其向朋友购买的行为,但是帮助购买行为并不是基于“事后好处即吸食毒品”,也不是为了“扣除毒品自己留存吸食”。此外,张某也并未在购买过程中谋取任何金钱利益,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讯问时均未关注到以上细节。

行仁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提出以下不符合以获利或变相获利为目的帮助购买情节:①张某帮助出租车车主购买毒品是基于人情;②张某并不是为了共同吸食才帮助出租车车主购买毒品的;③二人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事出偶然,并不是张某主观故意;④张某产生扣除部分毒品的意图,发生在毒品交付车主之后,不应当认定“为了自己利益帮助购买”。行仁律师就以上情节形成《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将事发的前因后果、详细过程与检察院进行全面的沟通,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张某某被拘留37天之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心得

会见了解案情要深度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取证范围和可能取到的证据,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有所预判,寻找其可能存在的漏洞。坚持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对涉案事实进行解释。并且律师必须坚守,必须勤勉,作出正确判断后要积极行动。很多时候,律师会受到委托人家属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或干扰。这时需要律师坚持自己判断并果断行事,只要能对委托人有利的都要勇于尝试。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不予批捕是少数情况,并不会大量存在,但是正因为比例低、数量少,积极争取这一结果才更有意义。即使不予批捕不是最后的案件结果,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已经是争取无罪最重要的一步,这也是作为律师最能欣慰的地方。

关联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为四档,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无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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